梅政办发〔2022〕29号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
困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关于加快解决市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22〕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以需定供、供需匹配”原则,满足区域职住平衡,加快补齐租赁住房短板,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2022年筹集用于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房源不少于1000套,工作实施中根据住房需求变化以及经济发展情况,保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规模每年适度调整。
二、工作措施
(一)对象范围。重点解决从事公共教育、医疗、交通、卫生、城管、辅警、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并面向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不设收入线门槛。
(二)户型面积。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租售并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实行动态调整。
(四)摸清需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对辖区、行业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状况与居住需求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摸底,精准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需求计划。教育局要做好教育系统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的需求统计;卫健局要做好医疗系统,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医护人员的需求统计;公安局要做好公安干警,特别是辅警人员的需求统计;城管执法局要做好环卫、园林等人员的需求统计;交运局要做好各类驾驶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人员的需求统计;园区管委会要做好企业员工,特别是技术人才的需求统计;人社局要做好各类招录人员的需求统计;黄梅镇要做好社区工作者的需求统计。
(五)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
购买:通过国有资本运管公司发挥带动引领作用,购买商品住房,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或将自持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改造:主要通过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新建:主要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其他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盘活:主要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租房、已筹集建设人才公寓、闲置棚改安置房和社会化出租房源,经认定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上市交易。支持承租人及时购买,参照当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财务规则核算成本,确定适度优惠的销售价格。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满5年后,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购买全部产权,且获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转为商品房上市交易。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需要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3.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0%,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各项补助资金支持。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政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优先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金融支持政策。利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抓住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的契机,支持我县自持主体申报中长期贷款。
(四)税费、水电气等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承租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面积确定。
四、监督管理
(一)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二)建设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利用闲置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造、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改造、改建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和验收。
(三)租住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统一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
(四)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者可自行选择运营承接主体,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鼓励专业化、规模化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对于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造、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约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合同期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备注事项,合同期限满后自然退出。
(五)权属管理。可允许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际承租人租住满5年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且有购买意愿的,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首次购买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具体产权分额、销售(含增购)价格等内容在购房协议中予以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只允许用于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转让、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五、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县领导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考核测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对解决好本辖区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二)强化部门协作。解决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国家、省、市各项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县住建局负责房源认定、分配、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行业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的调查摸底和申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等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做好项目立项、财政贴息、土地利用、税收优惠和金融服务等工作;城发集团负责筹集资金、实施收购、后期运营等具体工作。
(三)做实政策衔接。要统筹兼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实行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在满足城镇“双困”家庭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剩余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探索积累经验。要抢抓当前政策契机,多元化、多渠道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需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与多层次需求相结合,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提升群众的生活品质;与房地产去库存相结合,提振房地产市场发展信心,促进城市更新;与改善环境提升承载力相结合,探索园区的标准化厂房配建,鼓励支持村(社区)灵活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共建美好幸福家园。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破解难题,不断探索新方法,积累好经验,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本实施意见由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成立黄梅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附件:
关于成立黄梅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黄梅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 梁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王小恒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於小平 县委常委、副县长
商胜辉 小池滨江新区管委会主任
熊仲钢 黄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
吴旭东 县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主任、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 桂志军 县政府办副主任
汪 营 县住建局局长
柯志袁 县发改局局长
朱勋平 县民政局局长
蒋学平 县财政局局长
潘群安 县人社局局长
李志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桂石雄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克焱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徐飞轮 县市场监督局局长
项志芳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赵楚峰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程东平 县税务局局长
陈胡丹 县统计局局长
彭 云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张志平 人民银行黄梅支行行长
钟 斌 县银保监组组长
薛 港 县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负责人
许 林 县城发集团总经理
朱俊峰 黄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钱九红 县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副主任
王 波 黄梅镇镇长
朱章洪 小池镇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桂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营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另行发文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