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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20日 09:00     小编:吴捷          点击:1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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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黄冈市《关于加快解决市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黄政办函〔2022〕29号),以及《黄梅县关于加快解决城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收购主体。黄梅县城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受县政府委托,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筹集资金、实施收购、后期运营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收购标准。收购的房源以现售商品住房和预售商品住房为主,也可将符合条件、权属清晰的存量房、其他房屋和在建商品住房纳入收购范围。为满足承租人居住需求,收购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40平方米(面积误差控制在3%以内)

收购的房源应手续齐备,权属清晰,且无抵押无查封。属于存量二手房的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售现房需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期房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收购原则。房源收购应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房源收购公平公正,规范运作;突出房源品质,优先选择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与消防标准的房源;兼顾供需平衡,收购房源的区位、数量体现职住平衡要求,契合保障对象需求;便于管理运营,原则上按照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不少于15套(间)的成栋成单元、相对集中收购房源。

第五条  收购价格。按照公开竞争的方式收购价廉质优的房源。在确保不高于同一项目(或同一地段、同类品质项目)市场成交均价的80%前提下,由黄梅县城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公开选定房源。

第六条  收购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房源需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社、教育、卫健、公安、交通、城市执法等县直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对辖区内、行业内征集从事基本公共服务对象的住房租售需求,作为房源筹集的重要依据。

(二)公开征集房源。县住建部门公开征集愿意列入收购范围项目(房源),作为收购备选房源。

(三)制定收购方案。黄梅县城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房源需求结合融资筹资情况,制定收购方案。

(四)实施房源收购。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黄梅县城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有资产采购的相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自主确定采购方式,实施房源筹集。房源为国有企业自有资产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收购

(五)进行项目认定。根据房源购买协议和相关资料,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后,出具项目认定书。

第七条 出具项目认定书后的房源,房源提供方不得对外销售该房源,并积极配合黄梅县城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转移相关手续。

第八条  购买房源的资金由筹集(建设)主体自行筹集,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争取中央、省各项补助资金支持。

第九条  购买房源所涉及的交接查验、房源交付、付款方式、资金结算、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由黄梅县城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源购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县住建局、县自规局根据购买主体和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申请,办理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登记。

黄梅县城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对购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编码管理,实行一房一码。

第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购买其他房源的,参照上述规定,由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黄梅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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