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准确了解实际用地需求,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编制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264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参考黄梅县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特编制《黄梅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黄梅县土地供应管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黄梅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衔接的重要环节,是落实黄梅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的功能分区与布局的重要依据,同时,供地计划也是促进土地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的重要手段,是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的土地供应机制、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黄梅县土地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土地供应量基本控制在计划目标范围内,在保障用地需求的同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进一步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突出保民生和稳市场。依托于政府土地储备开发工作基础,政府调控市场和住房保障能力得到增强。
3、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使城市承载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供应,实现重点发展。
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重点供应,实现重点发展。
5、推进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
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建设,进一步加大计划管理力度,从黄梅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出发,协调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之间、效率与公平之间、近期与远期用地之间的关系,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的,加大对涉农建设项目的供应力度,充分发挥城镇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障黄梅县区域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基于黄梅县及其各镇域的发展基础、区位条件及人地关系状况,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优化城乡发展用地结构与布局,强化土地利用的区域主导功能,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合理安排必要的建设用地,统筹兼顾各行业发展的用地需求,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通过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各类项目用地,为黄梅县科学发展提供持续的用地保障。
实现全县整体布局的逐步改善,与空间规划的实施相协调,与城市发展理念相一致。按照规划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各类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民生用地。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发展;统筹老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释放老城空间,完善新区配套,实现新老城区互动发展。
确保经济建设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土地供给,保障对经济转型发展有重大作用的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民生用地和城市配套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土地供应。严格控制限制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禁止对“三高两低”、落后产能和禁止类项目供地。
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为指导,科学合理地配置各类建设用地,努力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以需求指导供应,以供应引导需求,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适当增加黄梅县住宅用地供应数量,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最新版);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8.《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号);
1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1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12.《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3.《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15.《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1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1.《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
2.《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土资发[2010]130号);
3.《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4.《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上报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鄂土资办函[2016]41号);
5.《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市县名单的通知》(鄂土资函[2017]160号);
6.《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编制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264号);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0号);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10.《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1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13.《黄梅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14.《黄梅县2020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15.《黄梅县历年供地情况统计台账》;
16.其他相关文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编制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264号)等文件的要求,将按计划供应的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七大类。住宅用地细分为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包括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分为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公共租赁房以及限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细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细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中小套型商品房。
黄梅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期限为一年,计划年度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前面的供需平衡分析,黄梅县202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326.34公顷。
综合上述分析,2021年度黄梅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35.08公顷,住宅用地55.30公顷(其中棚户区改造用地1.50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为53.8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68.2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0.2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9.8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公顷,特殊用地7.65公顷。
表1 黄梅县202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表
1、住宅用地布局
2021年黄梅县计划供应住宅用地55.30公顷(其中棚户区改造用地1.50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为53.80公顷)。具体项目和布局如下表所示:
表2 黄梅县2021年住宅用地布局情况列表
2、工矿仓储用地布局
2021年黄梅县计划供应工矿仓储用地168.22公顷。具体项目和布局如下表所示:
表3 黄梅县2021年工矿仓储用地布局表
3、商服用地布局
2021年黄梅县计划供应商服用地面积35.08公顷。其中大河镇1.80公顷、黄梅镇13.91公顷、柳林乡0.58公顷、杉木乡5.93公顷、小池镇9.47公顷、翟港镇6.74公顷。具体项目和布局如下表所示:
表4 黄梅县2021年商服用地布局表
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布局
2021年黄梅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计划供应40.21公顷。其中:教育用地13.09公顷、公用设施用地9.20公顷、医疗卫生用地4.31公顷、机关团体用地1.81公顷、社会福利用地2.75公顷、公园与绿地8.44公顷。
表5 黄梅县2021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布局表
5、交通运输用地布局
黄梅县2021年交通运输用地计划供应19.88公顷,具体见下表:
表6 黄梅县2020年交通运输用地布局表
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布局
2021年黄梅县暂不计划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供应。
7、特殊用地布局
黄梅县2021年特殊用地计划供应7.65公顷,具体见下表:
表7 黄梅县2021年特殊用地布局表
黄梅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应时间大部分分布在第二、三季度。其余项目一、二、三、四季度均有供应。
黄梅县2021年计划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商服用地、普通商品房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等以出让方式供给,住宅用地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即以出让方式供给的国有建设用地共有257.10公顷,占总量的78.78%;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共有69.24公顷,占总量的21.22%。
黄梅县2021年度住宅用地总量为55.30公顷。
计划指标具体分解如下:商品住房用地53.80公顷(其中:中小套型商品住房44.88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1.50公顷。
保障性用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共计46.38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83.87%。
黄梅县2021年度住宅用地主要在第二、三季度供应。商品房用地以出让的方式供给、棚户区改造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继续加大民生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进一步提高政策性住房用地比例,支持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
保障交通运输用地供应,加速完善路网系统,提高城镇发展的通行能力。保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供应,提高城镇发展的承载能力。加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设施,建设配套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城镇综合服务能。
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节约挖潜、集约高效”的原则,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工矿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合理调整城镇工矿用地供应结构,调整居住、商业、工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用地的比例,切实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工矿和谐发展。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重点建设区域为经济开发区、小池滨江新区等区域,新能源新材料、农副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大健康等主导产业集约化发展、推进小池华能光伏发电、太白湖风电场、龙源石膏、马鞍山铁矿、格林美、宇星水钻、智盛纺织新厂区、雄宇装配式建筑等项目均江加快推进。
1、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上要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通过土地市场来调节国有建设用地的供求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引入竞争,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的行为,从而达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土地效益,积累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2、进一步完善供应机制
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应进一步完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供应机制;积极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开展竞争性的基础实施和公共服务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试点工作。
针对以上目标,结合黄梅县近年通过土地供应计划等宏观调控手段参与区域经济发展建设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就确保2021年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计划实施中,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项目用地、棚户区改造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满足重点项目特别是工业用地需求。
县自然资源、规划、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供地,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介入,早纠正”,保证供地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效执行。
充分利用地籍调查成果,建立黄梅县可利用、开发的土地供应数据库,并加入土地需求信息。对数据库要进行动态管理,为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及计划调整提供基础数据。
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公众参与及公示制度,明确计划程序中公众的职责与权益、参与的渠道与途径,通过集思广益,比较准确地表达社会需求,调整国有建设用地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减少决策失误。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数据库,设立计划查询窗口,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规模、各类用地供应数量、供应时序、供地方式、宗地信息、规划用途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广大群众参与计划实施的监督。